张某犯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裁定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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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诉机关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检察院。
被告人张某,男,住山东省阳谷县。因涉嫌合同诈骗罪,于2013年6月21日被阳谷县公安局决定并于2014年12月9日执行刑事拘留,2014年12月18日由阳谷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并由阳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。现羁押于阳谷县看守所。
辩护人孙玉成,山东鸣远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阳谷县人民检察院以阳检公刑诉(2015)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合同诈骗罪,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。本院适用简易程序,组成合议庭,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阳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美玲、贾伟出庭支持公诉。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孙玉成到庭参加诉讼。
2015年7月8日,阳谷县人民检察院以本案事实不清、证据不足为由,决定撤回对被告人张某的起诉。本院经审查,认为符合法律规定,准予撤诉。据此,依照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﹥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:
准许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张某的起诉。
如不服本裁定,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,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。书面上诉的,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,副本一份。
审 判 长 程 然
审 判 员 朱保宪
人民陪审员 王 良
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
书 记 员 张荣荣